西安市出台了《西安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该规定明确了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的要求,并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该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
第一条【目的和背景】
为了规范西安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
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管理原则】
生活废弃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废弃物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市民应当树立生活废弃物管理的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回收利用可回收物,妥善处理有害垃圾。
第八条【规划与设施建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分类投放要求】
居民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将生活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交由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禁止混投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废弃物分类情况,制定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监督实施,收集容器的颜色、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分类运输要求】
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许可,按照分类标准和相关规范将生活废弃物运送至指定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废弃物。
第十二条【处置单位要求】
生活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处置单位应当对处置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等措施,对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宣传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生活废弃物分类投放意识和能力,学校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生活废弃物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执法与监督】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民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生活废弃物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