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包括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该规程明确了保障标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
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维护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低保,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西安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在吃、穿、住、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和法定义务得到保障的最低生活水平。
第三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因年老、残疾、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无法申请的,可以由代理人或受托人代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低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保尽保,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应纳入低保范围;
(二)保障水平以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三)属地管理,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审批;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及公示等工作。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低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西安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或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信息,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声明材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年度审核情况,按照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低保家庭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按程序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第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对低保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建档和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审批材料、发放材料等,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民政部门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民政部门报告低保工作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程规定受理、审核、审批低保申请的;
(二)在低保审核审批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程的行为。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如有其他政策文件发布或调整,按照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