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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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全程管控、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源头减量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推广净菜、无包装销售等措施,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环保产品和可循环利用物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广净菜、拼盘菜等包装规范化的措施。

三、分类管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容器内,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转运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指南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方便居民和单位投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标明分类标准和使用方法。

四、运输处理

第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禁止将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对已经混合的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有关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为了实现美丽西安的建设目标,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生活垃圾管理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的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条例的实施,将为我们的生活垃圾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西安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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